问题 | 婚姻诉讼中安置房如何分割 |
释义 |
婚姻诉讼中安置房如何分割。
如果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被转移,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在本案中,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应当认定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捐款给一方的除外”。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房屋是捐赠给一方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被拆除,安置房被分割。 2。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政府婚后拆迁政策被拆迁,安置房通过产权交易方式取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的差价不予支付。笔者认为,本案取得的安置房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其价值是婚前取得的。如果被拆迁房屋与被安置房屋存在价差,并以夫妻共同财产结算的,被拆迁安置房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被拆迁安置的房屋是通过产权交换的方式取得的,是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房屋性质成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所有人应当赔偿对方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额的差额。 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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