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机店充话费送手机签了协议盖章可以取消吗,合理吗? |
释义 | 一、手机店充话费送手机签了协议盖章可以取消吗,合理吗? 手机店充话费送手机签了协议盖章可通常是不可以取消的,这种要求也是不合理的。如果在办理的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律的因素,例如欺瞒或者胁迫等情况的,可以要求取消已经签订的协议或者是合同等,如果双方的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可以要求工商局执法人员介入处理。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包括两种: 一是对于委托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是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 (a)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b)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c)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d)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如果在手机店的工组人员的充分介绍下,对业务已经有过全面的了解合同也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在事后要求解除协议的。但是如果过程中店员有恶意欺瞒或者是胁迫消费者签订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不签订或者签订后寻求工商管理局的帮助解除已经签订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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