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期,办税厅工作人员发现纳税人遗失已填开发票情况时有发生,那么,遗失发生时该怎么办呢?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又根据《南京地税税收业务规程》相关规定:发票遗失应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纸、期刊或其他媒体上进行遗失发票作废声明。 首先,申请人请提供以下资料: 1.遗失发票开票明细(申请人在网开发票开具系统中打印)。 2.发票遗失作废声明。 3.遗失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其次,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核实其信息真实性后出具《遗失已填开发票处理意见单》,申请人凭此作为记账凭证。 最后,丢失发票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地税工作人员友情提醒,首先要妥善保管好您的发票,其次遗失发生时请第一时间到办税服务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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