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一、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 调取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对存留于有关单位或公民手中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书证,依法收取的一种诉讼活动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二、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吗 是指因存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法院审核后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为当事人当事人调查证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部分是对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细化,在明确“谁主张谁举证”责任下的一个补充,人民法院仅仅在特定条件下,依照一定的程序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之所以会这样规定是因为有的证据是普通公民不能接触到或者涉及秘密的如果不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法院是无法在全面审查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判决,这样不仅不利于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甚至当事人将矛盾转移到国家司法机关,虽然法院在审判中应该遵守中立的地位,但法院的根本职责是定纷止争,所以其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那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如果在不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原因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径行做出判决,显然对于当事人是不公平的,也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宗旨。 针对当事人申请调查的证据法院需要进行审理,如果符合上述的条件,法院就会调取证据,但如果不符合,根据最高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其他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样举证不能的责任还是需要当事人承担的。 三、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在住址、联系方式等。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具体的事项。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在中国**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的相关知识,在法定某种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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