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charg'e d'affaires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在现代外交实践中, 一国常与经过革命或内战而产生的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代办级外交关系,该国国内局势稳定后再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如果两国关系严重恶化,或一国陷入内乱,正常的大使级外交关系也可降格为代办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英国和荷兰建交时,由于英国和荷兰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这两国之间只互派代办,属半建交的性质,到了1972年才分别正式建交,彼此互派大使。代办作为使馆馆长,享有与大使和公使同样的外交豁免和特权,仅在位次和礼仪事项上低于大使和公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