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恶意串通和虚假劳动合同无效
释义

[导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单方面自愿辞职的员工不享受经济补偿,但有人在辞职后恶意与原单位人事部门员工勾结,重新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当原单位被发现并纠正后,愤怒和羞愧地将原单位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赔偿,但结果只是一场“滑铁卢”诉讼。【案例】秦某与绢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公司工作。2004年2月1日,秦以搬迁南京为由向公司申请辞职,第二天,公司决定同意辞职,秦立即离开公司。2月11日和17日,公司前往劳动部办理了暂停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手续。3月15日,秦先生与公司人事部员工串通,取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一张,注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即日起解除(终止)”,并填写“解除登记表”(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应提交劳动部门审批,审批表中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栏填写“3500元”.经了解后,公司向劳动部申请变更与秦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说明:"未经公司同意,我公司人事负责同志私自变更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重新伪造了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办理了骗取经济利益的手续同年5月24日,劳动部致函公司,称“根据单位书面变更程序,秦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的条件,特此更正。”【法院意见】秦某向丝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公司同意,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秦某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的条件。秦某恶意勾结公司人事部员工获取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和享受经济补偿的审批程序,企图达到以合法形式非法获得经济补偿的目的,违反了中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行为被视为无效和无效一审判决后,秦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的请求被驳回,秦某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官评估]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为满足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的生活需要,依法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的补偿金,既不是补偿金,也不是违约金,本质上是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劳动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者,客观上没有过错。雇主只能对被动接受社会保障的劳动者提供帮助非法终止劳动关系。在本案中,秦自愿向公司辞职,不符合获得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为了达到获得经济补偿的目的,他与公司员工恶意串通,重新签署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本协议视为无效,秦某要求公司根据本协议支付经济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5/26 2: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