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金借贷合同无效纠纷 |
释义 |
【简介】 原告:*中原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办事处 1993年8月12日,交通银行郑州分行信托事业部(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信托部)与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信广东办事处)签订资金借贷合同,同意交通银行信托部向中信广东办事处贷款800万元,月利率18‰,期限为1993年8月12日至1993年11月12日,逾期还款的,每月加收5‰的罚息ns和中国广东办事处*信用证分别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姓名章。(以下简称**)汇款至中国**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惠州(以下简称**新惠州公司)。此时,中国人民银行四川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四川省人民银行营业部)要求提前归还**公司于1993年7月4日借入的500万元。**公司随后于合同签订之日向中国四川人民银行营业部出具了转让委托书,要求其联系中信广东办事处,并将500万元汇入四川省人民银行营业部根据中国信广东省办事处的指示,向昆明市信用社汇出500万元。1993年8月12日,交通银行信托部汇出270.56万元o**鑫惠州公司,上述两笔汇款共计770.56万元(已从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扣除利息29.44万元,利率按月利率的12‰计算)随后,交通银行信托部与中国*信广东办事处签订了另一份资金借贷合同,协议交通银行信托部将于1993年8月27日至1993年11月25日再向中国*信广东办事处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利率和违约金为利息与第一笔资金借贷合同约定相同,双方已在签订的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姓名章,同时,中信广东办事处出具委托书,将500万元汇给**鑫惠州公司。合同签订之日t、 交行信托部汇出482万元(扣除合同约定期间利息18万元后,利率按每月12‰计算)根据上述付款委托书,对**信惠州公司,在两份同业拆借合同到期后,中国*信广东办事处无法偿还贷款,并分别与**公司签订了两份同业拆借延期合同,延长了上述两份同业拆借合同的期限延期合同到期后,中新广东办事处仍无法偿还贷款。1994年4月1日,**新惠州公司的周发电报给**公司,说我们欠你的1300万元资金已经到期。但由于国家财政紧张,我们我们已尽了一切努力,但目前仍有困难。我们将尽快还清贷款。“由于中国*信广东办事处逾期未清偿到期债务,**公司于1994年12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信广东办事处偿还银行间贷款本金1300万元,支付利息和罚息397.71万元(截至1994年12月12日) 1993年3月,交通银行郑州分行发起成立**公司,该公司无金融营业执照。本案中的1300万元由**公司委托交通银行信托部贷给中信广东办事处。1993年11月,**公司暂停委托与交通银行信托部的关系。双方同意**公司应负责收回交通银行信托部借给中国*信广东办事处的资金。 **中信惠州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广东办事处的子公司。因为E**鑫惠州公司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它使用空白的基金贷款合同盖章,并以**鑫广东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印章,以**鑫广东办事处的名义执行基金贷款和其他金融业务活动。 法院认为:*该公司无金融营业执照,委托交通银行信托部向中信广东办事处贷款1300万元,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月利率18‰)交行信托部与中国广东省分行*函签署的两份资本借贷合同和**公司与中国广东省分行*函签署的资本借贷延期合同中,也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资金最高利率限制的规定,且e两份资本借贷合同和两份延期合同无效 合同签订后,中信广东办事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交通银行信托部将贷款汇至**信惠州公司。交通银行信托部已将贷款汇至a中新广东办事处按要求指定的账户,其中500万元已由中国四川人民银行营业部代表中新广东办事处指定的**公司汇入昆明市信用社,交通银行信托部已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中新广东办事处应负责归还贷款**公司要求中新广东办事处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主张成立,但利息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和支付;其关于*中新广东办事处支付罚息的主张不获支持因合同无效而向法院起诉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