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授权处置合同效力的确定 |
释义 |
案例:甲方赴美国三个月,委托乙方看管其房屋及物品,并看管一只狗。B不喜欢狗,但他也情不自禁。他必须把一个孩子的狗带回家,以便照顾。一天,C拜访了B,看到a的狗在B的房子里。他非常喜欢它,所以他要求B把它卖给他。B只是不想处理这件小事。现在他把它卖了。A回来把钱给了他,让他买一个。B下定决心把a的狗卖给C。C付钱,B付钱。三个月后,当a回来时,B告诉a他的狗被卖了,并把钱给了a。当a得知他的狗被卖了,他非常生气,要求B把狗带回去。C在这个时候不同意。B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发生了争执。评论与分析:本案为未经授权处置引发的纠纷。本案涉及的问题是:B和C之间的买卖狗的合同是否成立,C能否获得狗的所有权。1、 未经授权处置的影响;甲方委托乙方照顾其所有犬只,并不授权乙方对其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乙方为了不照顾甲方的狗而将狗出售给丙方的行为构成了未经授权的处置,如何确定乙方与丙方未经授权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是一个关键问题。《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经债权人批准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合同法的立法起草人之一解释说,《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承认或者处分他人财产,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相反,如果权利人不承认并且在处分人员后未获得处分权,则合同无效。这里提到的无效不是处分的无效,而是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无效,即销售合同的无效。不能将其解释为购买合同无效,销售合同有效,但只有处置无效。此外,梁星先生将其对第51条的解释与《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相矛盾。(梁星的物权变动和无权处分,发表在《解释研究》第一卷,2000年)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标的物归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本条规定,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归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处分权,但从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无处分权的人可以订立买卖合同,即买卖合同成立时,标的物不受处分er可能不属于卖方或无权处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个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此这两个条款是用来相互处理的,其确认和解释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合同法》第132条的规定只是一个简单的规定根据民法和合同法的理论,本条的内容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不具有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的意义。而第51条仅规定合同由当事人订立无权处分的人在权利被批准或者取得后生效(未经批准或者取得权利的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作出这样的理解和解释,主要有以下原因:1.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只要符合成立条件,合同即成立;如果它们也符合其有效性的要求,没有其他无效,合同应有效。处置者当时是否有权处置并不真实2.订立合同时没有必要要求销售合同的卖方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发展要求,在很多情况下,卖方在签订合同时不需要也不可能被强迫拥有处置权。甲、乙双方签订了茶杯买卖合同,甲方是卖方。在此之前,甲、丙双方签订了合同,甲方购买了C的茶杯,但现在C已经未履行,此时甲方处置给乙方的茶杯不属于甲方,甲方无其他理由享有处置权,即使是甲、丙双方在与乙方签订茶杯销售合同后签订的销售合同,此时我们也无需要求甲方在与乙方签订茶杯销售合同时,享有处置权,如果不确定或无效,更不必考虑销售合同的效力,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这是因为房地产同样如此。3,承认没有权利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买卖合同,即使合同订立后未经批准,也未取得处分权。在没有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具有重大意义。(1)市场经济要求快速、安全的流通,一方面不需要订立现货交易合同,另一方面也要维护信息不平等的交易对手的利益n、 在许多情况下,买方无法也没有必要核实卖方是否有权处分合同,如果其后有权处分,则认定卖方无权处分,卖方订立的销售合同无效,这无疑损害了卖方的利益s、 如果不履行合同,买方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在无效的情况下,买方最多可以要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许多情况下,缔约过失责任的保护不如违约责任的保护强。(2)本合同的有效性不会损害处分人的利益。本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不会影响处分人的利益。在无效的情况下,买方仍然可以善意地取得被处分物的所有权,处分人只能向卖方索赔;如果确定为有效,卖方(无权处置该人员)他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如果他交付的货物没有处分权,这仍然是非法的。如果受让人知道,他将返还货物。如果受让人善意地获得所有权,则拥有处分权的人只能要求赔偿。为了处分人的利益对于确定销售合同是否有效意义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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