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
释义 |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江河、湖泊和沿海地区的一切水路运输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标的。第二条下列货物未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中载明,不属于保险标的:金银、珠宝、钻石、玉石、珠宝、古币、古董、古籍、古画、邮票、艺术品等,稀有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属于保险标的:蔬菜、水果、活牲畜、家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综合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范围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人对下列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风暴、暴雨、洪水、海啸、悬崖崩塌、突发滑坡、泥石流造成的损失;(二)碰撞造成的损失,船舶搁浅、桥梁、码头倒塌;(三)因上述两项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失踪;(四)装卸、转运过程中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一般惯例应当承担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救助费用;(6) 发生上述灾害时,因混乱造成的货物损失以及为抢救或保护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第六条保险人除承担基本保险责任外,还应当承担下列赔偿责任:(一)因碰撞、挤压造成的货物破损、弯曲、凹陷、破碎、龟裂的损失;(二)因包装破损造成的货物损失;(三)因包装破损造成的货物损失;(4) 因包装破损造成的货物损失; (3)液体货物碰撞或挤压造成的容器(包括密封件)损坏造成的泄漏损失,或液体储存货物泄漏造成的腐烂变质损失; (4)盗窃损失;(五)因遵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的雨淋损失。第七条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抢劫、暴乱;(二)船舶本身的损失;(三)保险责任开始前,由于被保险货物的质量差或者数量少造成的损失;(四)由于被保险货物的自然磨损、本质缺陷和特性造成的污染、变质和损坏;(五)市场价格下跌、运输延误造成的损失;(六)托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犯罪行为。第八条行政行为或者执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第九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损失。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间,自保险单(证书)签发后被保险货物离开发货人在出发地的最后一个仓库或者仓储地时起,至发货人在目的地的第一个仓库或者仓储地时止在保险单(证书)上注明。但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未及时提货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期限延长至保险货物从运输工具卸下后不超过15日。保险价值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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