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制定的土地法规。1932年10月公布。共66条。针对革命根据地土地改革运动,规定“凡经赤匪实行分田之县或乡镇于收复后,为处理土地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之纠纷及办理一切善后事宜得设农村兴复委员会”。“农村兴复委员会处理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动产所引起之纠纷,一律以发还原主确定其所有权为原则”。该条例对所有权的确定、经界整理、土地的管理和分配、业佃关系、私有田地之限制、农村借贷等作了规定,主旨在于支持地主对农民的反攻倒算,保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1933年8月该司令部呈准公布《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实施细则》10条,对该条例加以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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