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过保修期的建筑物致害单位要担责吗 |
释义 |
一、超过保修期的建筑物致害单位要担责吗 我国实行建筑物法定最低保修期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保修期不等于质量保证期。保修期是施工单位对交付的建设工程负有免费维修义务的期限,并不是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即质保期,质保期是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能够安全使用的最长期限,施工单位对质保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保修期和质保期并非同一法律概念,前者义务内容是对买受方负有的免费维修的义务,后者义务内容是对他人负有的不得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消极义务,前者违反产生的是合同责任,后者违反产生的侵权责任。故,超过保修期并不等于超过安全使用年限,因此,超过保修期的建筑物致人损害,并不因此免除施工单位的侵权责任。 ![]() 二、建筑物倒塌致人伤害的该怎么承担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挂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该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高空落物造成损害是要负赔偿责任的,即使不是故意的,也要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超过保修期的建筑物致害单位要担责吗的相关法律规定。能清楚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是区分保修期和质量保质期。只有过了质量保质期才能免除单位的责任,而不是保修期。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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