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 |
释义 | 中国古代对不动产所有权人、典权人和永佃权人的称谓。亦称“田主”、“地主”、“房主”。古代不动产称产、业或产业,包括房屋、土地及其附着物等不可移徙之物。业主对其产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物主权有所不同,业主权更强调其使用收益权。有时附加一定期限或条件,如对国家分配的口分田的所有权。中国古代允许一业两主甚至三主,在附买回条件的活卖中,买主称为现业主,卖主称为原业主;法律视承租他人土地再转租第三者从而分享地租的“二地主”为合法行为。唐以后业主权的设定及转移一般要经过立契的程序,开元二十五年(737)田令:“诸买卖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买卖,财没不追,地还本主”,宋及以后各代实行的税契制度,也兼有对不动产交易的承认和保护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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