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用地应当如何进行补偿 |
释义 | 一、临时用地应当如何进行补偿 临时用地应当进行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以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参考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损失费等。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是什么 可以依法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的情形是: 1.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 2.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 3.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 4.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 三、如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因工程施工需要,经批准临时借地的补偿,一般包括:青苗费、农作物年产值损失,还耕后地力恢复期的产值损失以及借地单位如无能力还耕的,还应根据耕地受破坏的程度,酌情支付还耕费。 2.工程施工借地的费用,统一以该地区的青苗补偿费为一个计算单位,按借地时间长短分别予以补偿(详见附表)。青苗费标准按现有的规定执行。 3.临时借用非耕地的按所在区(县)青苗费减半补偿,造成地上附着物损坏的按值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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