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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0年民营企业并购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释义

〔1〕 首先,它必须建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存在的基础上;其次,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这主要是因为公司合并不仅引起公司合并前权利义务的变化,而且涉及与公司有相关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的利益;第三,合并的结果是许多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原有主体资格可能完全消失,产生新的主体,或者保留一项主体资格,其余主体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最后,它是一种独特的契约行为。它不仅需要协商、自愿、协商等条件,而且有其特殊性。一是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甚至有些国家要求公证,而且有比普通合同订立更严格的授权,即需要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特别表决程序表决;第二,合同标的不是一般的财产转让,而是内容复杂的债权债务混合转让或重组;三是突破了传统民法的相对性原则。公司合并合同权利义务的实现影响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一些国家的公司法明确规定,这种合同不适用民法典的合同规则所谓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是指将一个或者多个公司合并为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法人资格消失。接受合并的公司应当继续存在并办理变更登记。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在消除法人资格的前提下合并形成公司的法律行为。由于合并,原公司的法人资格已被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告,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分立前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清偿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外,这些规定规定了公司合并中保护债权人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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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6:1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