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4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真题解析(单选题) |
释义 | A.检察监督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D.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之一。其基本内涵是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该原则最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涵。 36.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 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 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 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可知,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法院有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选项B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是诉讼外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 选项C中的行为违背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据此可知,法院调解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而当事人自愿则指无论是法院的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愿意调解,法院擅自为被告人指定代理人进行调解的行为,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 选项D中的行为未违背相关法律。《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据此可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但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则不得调解。 37.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 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 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案件事实时应当符合真实案情,不得虚构事实。 (2)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 (3)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止当事人反言。 (5)要求当事人不得恶意或无根据地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以此获得不当法益。 除此以外,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行为,也有约束。一方面,它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当本着诚实和善意的心态来实施诉讼行为。例如,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出与诉讼主体的意思不符的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等等。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也应当公正、合理。具体来说: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应当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 38.在一起侵权诉讼中,原告申请由其弟袁某(某大学计算机系教授)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予以说明。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被告以袁某是原告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应批准 B.袁某在庭上的陈述是一种法定证据 C.被告可对袁某进行询问 D.袁某出庭的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等。另外,专家辅助人不属于上述主体的范畴。因此,袁某无须回避,法院不应批准被告的回避申请。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据此可知,袁某在法庭上的陈述是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说明,并非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其目的是为了使该专业问题通俗易懂,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据此可知,被告可以对袁某进行询问。 选项D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据此可知,袁某出庭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39.关于管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体现了专门管辖的原则 B.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原则 C.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体现了平衡法院案件负担的原则 D.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了管辖恒定的原则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并非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选项B错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指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的企业法人,应当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而不是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选项C正确。由于专利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因而一般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为了平衡案件负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一小部分具有专利纠纷审判能力的基层法院以初审管辖权。 选项D错误。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专属管辖的规定,而非管辖恒定原则。 40.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 B.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 C.应当庭宣判 D.应一审终审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本题中,该案诉讼标的额较小,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选项B说法错误。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审一律开庭审理,不存在书面审理的情况。 选项C说法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选项D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41.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为了规制恶意诉讼,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利,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赋予没有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原审生效法律文书。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系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新增内容,相关法条较为简要,对其具体的诉讼制度和操作流程尚待司法解释给出进一步的安排。目前只能根据诉讼法理论,并参照通常程序,对其具体的程序设置作出一般性的解释。 选项A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不应当中止对原裁判的执行,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来实现拖延诉讼、转移财产、阻碍执行等不正当目的。 选项B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的,法院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因此,该诉属于形成之诉,而非确认之诉。 选项C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而非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选项D正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42.张某诉美国人海斯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海斯在我国无住所,法院无法与其联系,遂要求张某提供双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电子送达了诉讼文书,并在电子邮件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诉讼文书后予以回复,但开庭之前法院只收到张某的回复,一直未收到海斯的回复。后法院在海斯缺席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同样以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判决书。关于本案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下列哪一做法是合法的?() A.向张某送达举证通知书 B.向张某送达缺席判决书 C.向海斯送达举证通知书 D.向海斯送达缺席判决书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据此可知,采用电子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同意。本案中,法院无法联系到海斯,因此也就无法征得其同意,那么对其采用电子送达任何诉讼文书的方式都是不合法的。另外,判决书、裁定书与调解书不能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因此,虽然征得了张某的同意,但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某送达判决书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43.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 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租赁合同无效 C.自己无支付能力 D.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的特征之一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在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B"租赁合同无效"构成反请求。选项A、D属于抗辩,选项C中的"无支付能力"既不属于反请求,也不属于抗辩,是对自身偿债能力的客观描述。 44.甲公司与银行订立了标的额为8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甲公司董事长美国人汤姆用自己位于W市的三套别墅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别墅的抵押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本案标的金额巨大,且具有涉外因素,银行应向W市中院提交书面申请 B.本案的被申请人只应是债务人甲公司 C.如果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拍卖裁定,可直接移交执行庭进行拍卖 D.如果法院经过审查,驳回银行申请,银行可就该抵押权益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选项B错误。汤姆是抵押人,因此本案的被申请人应该是汤姆,而非甲公司。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5.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 B.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 C.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 D.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经过公证的文书与间接证据或者传来证据不是一个范畴的概念,无法进行比较。 选项B错误。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一般属于免于证明的事实,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当事人应当举证予以说明。 选项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选项D错误。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事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发生作用。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相互转移证明责任的问题。 46.黄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陈某返还借款。送达支付令时,陈某拒绝签收,法官遂进行留置送达。12天后,陈某以已经归还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书面异议。黄某表示希望法院彻底解决自己与陈某的借款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支付令不能留置送达,法官的送达无效 B.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期间是10天,陈某的异议不发生效力 C.陈某的异议并未否认二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因而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法院应将本案转为诉讼程序审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民诉意见》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选项C错误。陈某提出"借款已归还",该异议构成有效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47.甲诉乙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法院根据甲的申请,冻结了乙的银行账户,并由李法官独任审理。后甲胜诉,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关于重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审判行为无效,保全措施也应解除 B.由于原判已被撤销,一审中的诉讼行为无效,法院必须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C.重审时不能再适用简易程序,应组成合议庭,李法官可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重审 D.若重审法院判决甲胜诉,乙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重审认定的事实依然错误,则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不会因二审发回重审而解除。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处理。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据此可知,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而非必须由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选项C错误。《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可知,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另外,《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据此可知,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审判人员不得参加重审。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据此可知,重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乙不服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只能查清事实后改判。 48.张某驾车与李某发生碰撞,交警赶到现场后用数码相机拍摄了碰撞情况,后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光盘,内附交警拍摄的照片。该照片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 A.书证 B.鉴定意见 C.勘验笔录 D.电子数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本题中,光盘内存储的电子照片不是书面材料。因此,该照片不属于书证。 选项B错误。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本题中,交警不是鉴定人,照片也不是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分析后所作出的结论,而是对客观情况的再现。因此,该照片不属于鉴定意见。 选项C错误。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据此可知,本题中的交警并非人民法院所指派,也未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因此,其拍摄的数码照片不属于勘验笔录。 选项D正确。电子数据,是指随着计算机及互联网络的发展,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因电子化数据交换等产生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本题中的照片是用数码相机拍摄的,被拷贝在光盘里,需要通过计算机交换系统才能展示并观看。因此,该照片属于电子数据。 49.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 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0.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裁定诉讼中止 D.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D正确。万某是再审中的被申请人,其在再审中的地位相当于被告,其未出庭且未向法院说明理由的,应参照适用被告不出庭的相关规定处理,即缺席判决。 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据此可知,申请再审人不出席审理的,才裁定撤回再审申请。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是吴某,不是万某,因此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的,不能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