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担保人放弃抗辩权 |
释义 |
通常我们把抗辩权理解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即债权人行使请求权时,债务人有权拒绝其请求。如果债务人放弃抗辩权,担保人该怎么办?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申请清偿。此时,保证人可以提前主张抗辩权。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些特点?担保合同的单一性和无偿性决定了担保人只能对债权人享有一种消极的抗辩权——抗辩权。这一权利对于保证人来说意义重大,因此有必要予以关注。(1) 担保人可以主张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第1款)。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理由对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第二十条第二款)。抗辩权包括延期抗辩权和消灭抗辩权。前者包括主债务人与债权人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后者包括主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主债务期限届满的抗辩权。(2)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享有类似的抗辩权。这主要包括合同解除权、抵销权等,严格地说,这些权利不属于抗辩权的范畴,而属于形成权的性质。但是,这种形成权在客观上具有妨碍债权的效果,因此在广义上也属于抗辩权。因此,对《证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抗辩权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但需要指出的是,保证人不能直接行使债务人的撤销权和抵销权,只能具有拒绝清偿的效力。(3) 保证人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抗辩权。 该权利是合同的正当效力,如质保期届满的抗辩、质保期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抗辩、质保期合同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4) 担保人的专有抗辩权: 1。抗辩权仅由一般保证人享有,一般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之前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此处所谓无效执行,是指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清偿的状态,运输工具和其他可执行动产以及其他便于执行的财产(见本解释第131条和总则第6项)。提前抗辩权属于延迟抗辩权,不能永久否定债权人的担保请求权。这里需要澄清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一般保证人和债务人,法院能否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法院不应剥夺一般担保人的事先抗辩权,并对这一解释作了灵活处理:一般担保债权人共同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但应当)将债务人和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但判决书中应当明确,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此外,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丧失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有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书面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请求债务人履行,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对此,《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根据这一规定,抗辩催告权仅适用于代为履行的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代表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应当先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主债务人履行。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可以行使相关的权利,而抗辩权也是我们自己的权利,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想放弃抗辩权是没有问题的。以上是我们在网上为您找到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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