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担保合同的担保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擅自变更主合同 |
释义 |
1、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做担保人有什么风险?保证人应当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自行承担债务的,保证人有义务在保证范围内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一般担保人和担保人(共同担保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一般保证人有提前抗辩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能立即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依法对主合同进行判决或者仲裁,确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债权人才能立即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仍不能依法履行债务的。但连带责任保证人俗称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赔偿。(1) 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签订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保证主合同的顺利执行。主合同本身不成立或者因故尚未生效的,从属担保合同自然无效。(2) 主合同有效,但担保人不具备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身份的人不能作为保证人,即使签订了保证合同,也无效: 1。国家机关不能保证。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作保证人。未经企业法人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保证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担保,未经法定代表人批准或者事后批准的,该担保无效。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的,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越权的,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3) 保险人、债务人、债权人有合伙关系,欺骗对方的,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无论是何种合同,都不应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否则无效。债权人、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保证人完全不知情的,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但是,作为担保人,最好与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免责条约,以避免担保人的责任。但是,如果债务纠纷中没有办法解决此类问题,可以就其进行法律协商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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