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组织没有资格作为担保人 |
释义 |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有些机构不能担任担保人,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只能担任担保人。这些组织包括: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享受国家预算拨款,只能用于履行相应的国家职能和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用于任何经营活动,包括为他人提供保障。但是,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再融资的,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可以作为担保人。
2。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公共利益设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与公益事业无关的经济活动。如果让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充当担保人,势必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担保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作为担保人”。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在其下设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一定对外经营权的分支机构、工厂和营业部。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是指企业法人设立的内部职能部门,如人事部、财务部、车间等。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担保法》第七条规定,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担保人。本文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或者债务的清偿。因此,具有代表债务人清偿的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代为支付不仅包括货币性质的支付,还包括其他支付的履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义务和承担不履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代表债权人履行非货币性债务的,担保人不能代表债权人履行非货币性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2。提供担保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担保人。对于可以作为担保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十五条中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乡,经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街道、村办企业。 只有合格的保障人员才能保障,国家机关享受国家预算拨款,只能用于履行相应的国家职能和支付工作人员工资,不能用于为他人提供保障。如果您想了解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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