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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转让不通知保证人的。担保人是否仍有责任
释义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在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权同时转让,担保人应当在原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保证期间,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人仍应对债务的未转移部分负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四号)》(京高发[2003]61号)第六点“关于债权转让对保证人影响问题的答复”表述为:“担保法施行后实际上,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债权同时转让,债权人无权担保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英三金融公司诉广东华美集团有限公司案法律问题的请示。,担保合同纠纷案([2010]minsitazi第5号)“未经批准对外担保的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债权转让依法发生效力的前提下,仍应当将债权转让给受偿人,并由债权的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得以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转让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担保权属于从属权的范畴。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属关系,但仅属于债权人本人的从属关系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是债权转让的法律后果,不受保证人通知的影响。担保是一种担保权,即债权的让与。保证人有向债权受让人履行担保的义务。但在下列情形下,债权人的从属权利不一定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担保人应当在原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二,是否有必要将债权转让告知债务人。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或通知。事实上,美国法律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二是通知。法国和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是通知债务人或取得债务人承诺的必要条件。三是债务人同意。《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其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易所的发展。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具有效力。”这两种立法之间存在冲突。实践中,债务人同意不利于交易的便利,自由主义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因此,合同法上的通知主义不仅承认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而且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他人而遭受意外损害。“债务人向谁还债并不重要。因转让增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费用的,由原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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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4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