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起诉主债务人之后,我们能单独起诉担保人吗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有权选择是先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还是先向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当然,债权人可以先起诉债务人,再起诉担保人。但是,应当注意《担保法》对担保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在合同、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内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超过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起诉保证人的,保证人可以提出保证期间抗辩,免除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届满前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第二项反对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诉权减损”理论。所谓“诉讼权利消耗”,是指由于诉讼从属关系,所有诉讼权利都将被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得进行二次诉讼。诉讼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提起诉讼而审理特定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状态。在现行理论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遵循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其基本内涵是,对于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能提起两次诉讼。对法院来说,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判决有效的,不得重复。担保责任与债务人的偿债义务显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认为债权人对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且,债权人选择起诉也有法律依据。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条件债权人即时债务的条件,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是合法的、确定的。所谓法定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法律关系。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终止的情形。所谓债权认定,是指债权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或者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债务人应当迟延履行到期债务和行使到期债权。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王某多次索赔未果,这足以证明张某有拖延履行到期债务的行为。本法所称迟延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三)债务人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所谓“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导致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实现”。一般来说,判断标准应以债务人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为依据,即只有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才能判断。如果债权人不采取保护措施,其债权将成为事实上无法实现的损害,则可以行使代位权。(4) 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不完全属于债务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排他性债务人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扶养、扶养、继承关系的给付请求权和对劳动报酬、抚恤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金等的请求权”。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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