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追索权的性质 |
释义 |
保证人追索权,又称保证人追索权,是指保证人履行被担保债务后,可以请求主债务人清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无论保证人如何履行债务,无论保证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可以享有追索权。所谓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是通过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的,而不是债权债务。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致使债务人不能免除责任的,保证人无权请求赔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请求权。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应当在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担保责任的承担是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并不影响追索权的设立。保证人仅解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消灭债务的,保证人没有追索权。保证人行使追索权,不得超出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致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对清偿的部分有追索权;保证人清偿债务,致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有追索权。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债务后才能行使追索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索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通知,致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得行使追索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它只能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使清偿范围超过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范围,支付不必要的费用的,扩大债务范围。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索权,债务人有权要求追偿,对保证人提出抗辩。6担保人追索权的范围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主要债务及其利息;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承担担保责任所必需的费用,如运费等结算费用、诉讼费用等。;自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息;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遭受的损害。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无论保证人如何履行债务,无论保证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可以享有追索权。如果您想了解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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