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连带责任保证人有追索权 |
释义 |
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连带责任保证人追索权案 王某无证驾驶张某的货车运输铁砂,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后,王某驾车离开。交警部门证实,王某肇事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是张某雇的司机。事故发生时,他正在履行职责。在李某起诉张某、王某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协议,约定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万元。王某和张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后张某将全部赔偿金支付给李某赔偿。现张某上诉至法院,向王某追讨赔偿金12万元。王某称,作为员工,他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系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所致,属重大过失,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张先生聘请了不具备驾驶资格的王先生安排其超载运输,这就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他在交通事故中也有重大过错。因此,法院确认张某与王某应承担相同的民事赔偿责任,每人承担6万元赔偿金,并判令王某返还张某6万元赔偿金。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如何行使追索权,即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如何划分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责任份额。《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是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后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享有追偿权的依据。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连带责任的具体条件和具体追偿份额没有详细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不便。连带责任的追索权分为完全追索权和部分追索权。完全追索权是指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其支付的全部费用。部分追偿权是指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索取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额的费用由自己承担。“法定”和“约定”是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责任的全部追索权与连带责任的部分追索权的区别在于,全部追索权在履行义务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全部费用,而部分追索权只能追偿部分费用。行使连带责任的部分追索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笔者认为,对连带责任人部分追偿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根据公平、利益平衡的原则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确认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在本案中,王先生是张先生雇用的司机。王先生的收入来源于为张先生提供劳务的工资,而张先生的收入则取决于王先生履行职责所带来的商业利益。因此,可以根据双方的收益比例合理划分损失的追偿份额。其次是根据断层的程度来区分。过错程度分为故意、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在区分过错程度时,应当根据责任人的主观能动性区分故意和过错。在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的划分中,综合考虑了责任人的岗位职责和选拔、管理、监督、委派的权限和义务,以及与年龄、知识水平相适应的常识和能力。张某在本案中的过错是,他雇佣了没有驾驶资格的司机,安排超载运输。没有驾驶资格、没有专业技能驾驶机动车上路,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安排超载运输,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重大隐患。王某的过错表明,他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因逃逸造成的事故负全部责任,造成经济赔偿,二者的过错责任相等。可通过比较它们各自的故障程度来确定恢复份额。 第三,根据其他条件确定。例如,损失可以转移到保险公司,但索赔人应申请保险而不是保险,保险公司承担的相应损失应由索赔人承担。教唆、帮助未成年人侵权的,教唆、帮助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不存在追偿问题。对于一些被追偿的小损失纳入主观恶性赔偿的,索赔人可以行使全部追偿权。 如果您对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后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追索权有任何疑问,欢迎您登录律师网与我们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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