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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联合担保人是否有期限
释义

连带保证人的保证期与保证期有什么关系。连带责任担保是一种重责任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前项保证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在保证期届满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第二,连带责任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连带责任担保是保证人与主要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法律推定的担保。作为担保方式之一,当事人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与担保人对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和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担保人和主债务人都有责任偿还主合同债务。债务履行期届满,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来说,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在合同期满后六个月内让共同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是我们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我希望能帮助你了解更多。欢迎在本网站咨询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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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