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是否可以选择起诉共同担保的担保人之一 |
释义 |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担保人同时或者分别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对担保份额没有约定的,视为共同担保,相互担保。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约定份额的债权人发生对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不能对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只能要求其承担应承担的份额。二是共同担保成立的条件。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是否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个担保人是否与债权人共同或者分别订立担保合同,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提供担保的关联,甚至是否知道有其他担保人,不影响共同担保的成立。但是,两个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一方有效,另一方无效的,不能成立共同担保;两个担保人合并的,或者债权人在不损害其他担保人利益的前提下放弃对某一担保人的权利的,原共同担保也将相应转换为单独担保。第二,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保人担保的债务必须是同一债务。至于是同一债务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同一部分还是不同部分并不影响共同担保的成立。一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多个债务分别担保的,或者多个保证人对多个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分别担保的,或者多个保证人对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的不同债务分别担保的,不符合共同担保的特征。正是因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担保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多个担保人、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才构成特殊担保。三是共同担保的特点。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是否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个担保人是否与债权人共同或者分别订立担保合同,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提供担保的关联,甚至是否知道有其他担保人,不影响共同担保的成立。但是,两个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一方有效,另一方无效的,不能成立共同担保;两个担保人合并的,或者债权人在不损害其他担保人利益的前提下放弃对某一担保人的权利的,原共同担保也将相应转换为单独担保。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保人担保的债务必须是同一债务。至于是同一债务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同一部分还是不同部分并不影响共同担保的成立。一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多个债务分别担保的,或者多个保证人对多个债务人的同一债务分别担保的,或者多个保证人对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的不同债务分别担保的,不符合共同担保的特征。正是因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担保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多个担保人、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才构成特殊担保。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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