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合同当事人串通诈骗担保人提供担保 |
释义 |
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首先,保证人必须排除主合同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为保证人被设定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它只需要提供者的担保,不需要抵押等其他担保方式。它只能提供特定的财产、权利或金钱担保,因此这种人的担保方式必须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否则就失去了担保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者不具有法人资格,仍然是自然人。个人经营的,用个人全部财产承担外债;家庭经营的,用家庭全部财产承担外债。可见,贷款人和担保人是同一自然人,这种担保实际上是自贷自保,这与法律规定相违背,难以真正发挥担保作用,不利于债权人权益的实现。借款人利用贷款确实有一些因素,但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也有一定的责任。贷款时不严格审查担保人资格,不要求担保人提供营业执照。相反,它只是通过盖章和签署担保合同来建立担保。金融机构信贷人员为发放贷款,根据法律或银行内部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它们只注重保证人的形式要件,而忽视了保证人的实质要件。他们缺乏严格的审核义务,无论担保人是法人还是其他组织,无论其是否具有工商登记或者主体资格,都对这种情况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金融机构违反了注意义务,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担保时,必须区分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主合同双方一旦串通或者欺骗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不得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您想了解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律师网免费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