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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用工的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条(三)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就业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月薪两倍的起算时间为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被聘用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从被聘用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至一年期满的前一日止,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自被聘用之日起一年期满,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订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下列文件: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二)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等文件;(三)员工填写的《登记表》、《申请表》等招聘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员工的证言等

发包人对第(1)、(3)、(4)项的有关证明承担举证责任。三是用人单位依照第一条规定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有异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矿企业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对该单位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纠正。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赔偿:“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无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符合《劳动法》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受理范围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件。《关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关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手续而形成实际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续签,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答复;根据《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办发〔1995〕309号)第17条和《关于受理劳动争议的答复》(劳办发〔1994〕96号)第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实际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要求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并依照《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保发〔1994〕481号)和《劳动法》的规定,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劳动合同(劳办发〔1995〕223号)中规定的补偿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关报告的,劳动监察机关依照《劳动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办发〔1994〕532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后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额的50%另行支付经济补偿。违反《劳动合同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劳动合同的订立:合同,即用人单位招聘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故意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或者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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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5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