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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条件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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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有一些朋友是知道了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债务人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而受到了侵害的,一般情况下是都是想尽快寻求一些方法来解决。其实债权人是拥有一定权力的,在符合一些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对债务人的撤销权,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小编现在就带你看看。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1)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
    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该种立法例以德日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143条第1款明确规定:“法律行为的撤销在向相对人表示后生效。”日本民法典第123条亦规定:“在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2)须以诉讼的方式为之。
    即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判决才可撤销合同。如法国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契约并非当然无效;此种契约,依本编第五章第七节规定的情形与方式,仅产生请求宣告其无效或宣告其应予撤销之诉权。”
    (3)区分不同的撤销事由而规定以意思表示或者诉讼方式为之。
    我国台湾地区采此立法例。台湾“民法”第88、89、92条所规定的因错误、误传、欺诈、胁迫等原因而撤销时,以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即可;而第74条关于显失公平之行为(暴利行为)的撤销,则要求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裁判。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之规定和《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该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为撤销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予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3、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之事实。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我国
    4、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针对的债务人行为须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发生并且仍继续有效存在的行为。
    根据以上的内容,大家可以得知在债务人一旦有危害债权人的行为,或者以财产为目的或者有偿行为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威胁了,还有就是债权有限的这几种情况下就可以选择用一些法律的手段来让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也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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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3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