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精神郁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
释义 | 在诉讼过程中会经常需要用到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项目较多,包括了工伤伤残司法鉴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等等,但精神抑郁司法鉴定可能并不太被大家所熟知。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司法鉴定精神郁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相信会对大家了解相关知识有所帮助。 一、司法鉴定精神郁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 (2)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 (3)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 (4)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 (5)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 (6)鉴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委托申请精神病鉴定流程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缴纳鉴定费用 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新的收费标准。 四、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受理 (1)司法鉴定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司法鉴定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五、其他 1、抑郁症又称抑郁障碍,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是心境障碍的主要类型。临床可见心境低落与其处境不相称,情绪的消沉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自卑抑郁,甚至悲观厌世,可有自杀企图或行为;甚至发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显的焦虑和运动性激越;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每次发作持续至少2周以上、长者甚或数年,多数病例有反复发作的倾向,每次发作大多数可以缓解,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 2、抑郁症属于精神司法鉴定的范畴。 精神抑郁是一种十分严重的心理疾病,司法鉴定精神郁抑要提供病人的诊断报告、治疗记录等等。精神抑郁既然属于疾病的范畴,司法鉴定机构就应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如果该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结论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司法鉴定是要收取费用的,鉴定项目不同,收费也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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