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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股票质押的法律问答
释义
    证券公司以其自营的股票质押贷款,出质股票其所有权归属何方?
    质押权属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股权质押是在股票或出资证明所载明的具有财产内容并可让与的权利上设定的质权。证券公司做为出质人,其出质的股票仅以股票所载明股权中的财产为自己借款提供的担保,而做为质权人商业银行为保全其债权所取得的也仅是对入质股票中的占有、收益和附条件的处分权。因此,证券公司并不丧失对出质股票的所有权,仍能行使股东享有的非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如经营管理权、出席股东大会权、表决权等自益权。在适当履行债务后或债权银行丧失质权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所有者身份请求银行返还出质的股票。
    股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什么?
    股票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由于股利是股份所生法定孳息,质权及于股利。因此,依《担保法》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出质股票之股利,但应先充抵主债权利息,后充抵本金,需要说明的是,在股票出质后股份公司增发的新股如配股,质权效力并不及于此,因为这部分股票是在设质后新增,不为质权标的。
    债权银行使质权与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有什么不同?
    质押以出质人将质物转移占有予质押权人为生效要件。在股票质押中,由于股份悉数托管于证券登记公司,故以双方办理出质登记,且登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为质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视为转移占有质物;未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债权银行依受法律保护的质押关系而享有的质权,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并不能行使。只有证券公司未适当履行债务,债权银行方可行使质权。也由此看出,不同于一般银行借贷合同的诺成性质,质权贷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证券公司归还了部分贷款,质物所担保的范围能否相应缩减?
    质权标的物的价值旨在担保全部债权,并不因债权的部分清偿而受影响。故证券公司仅履行了部分债务,其余债务依旧存在,债权银行仍可以对入质的全部股票行使质权。此为质押权的不可分性。
    债权银行如何行使其享有的质权?
    依《担保法》规定,当证券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银行协商折价或依法径自拍卖、变卖入质的股票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由于质押权是债权银行享有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银行何时处分因行使质权而取得的股票,可由银行自主决定。按《商业银行法》规定,处分时间是一年以内。由于《商业银行法》同时也禁止商业银行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或股票投机性经营,因而银行对行使质权而取得的股票进行处分后,其盈利部应返还予证券公司,且不得进行有损于证券公司利益的恶意处分。此当然并不包括协议折价的质权实现方式。
    债权银行能否在质押贷款合同中约定径自取得证券公司出质的股票?
    为防止质权人乘人之危显失公平后果的发生,现代各国立法均严格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前,质物所有权归属质权人的约定,即流质契约。我国《担保法》第66条也如是规定。所以,债权银行不能在合同约定在债权未获清偿前直接取得证券公司出质的股票。如有此约定,该约定无效,但并不必然影响质押贷款合同的整体效力。此外,也不能在合同中约定未来以一定价格将股票折价卖与债权银行。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将质物折价予质权人,此实际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之一。但按《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行使质权折价取得的股票,须在一年内予以处分。
    如何理解《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警戒线”和“平仓线” ?
    由质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决定,当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出质人不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在股票质押贷款中,为避免股价波动带给债权人可能的损失,各国证券立法中均规定质权银行享有对入质股票的强行平仓权,即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达到预定情况下,银行有权平仓。但由于债权银行对股价波动能否危及质权仅系主观判断,而强行平仓又极大关乎证券公司利益,特别是依《担保法》规定只有在出质人拒不履行提供担保义务的情形下质权人才行使质权,加之现行10%的涨跌停板制度,无疑使该《办法》规定的比值过过于接近的“警戒线”与“平仓线”操作起来难度重重,且容易与法律形成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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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