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年人的被赡养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
释义 | 白某,出生于1932年8月8日,农民,家住沙店镇白家沟村,有七个子女,因无人赡养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审理结果】 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经过法庭反复主持调解,并多次对其子女讲法论理,最后达成赡养协议:每个儿子每月各付给父亲生活费100元,每个女儿每月各付给父亲生活费80元,以上不包括看病费用,按月负责轮流看护,不可懈怠。 【案件评析】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就本案为例,白老汉的七个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法院可依法强制其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已婚妇女也有赡养其父母的义务和权利。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履行赡养义务。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经济条件较好的子女应当自觉、主动地承担较大的责任。赡养人之间也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这样老年人的赡养权利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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