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 |
释义 | 《海商法》第182条第6款规定:本条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这实际上是设定了“损失分摊追偿”的法律制度。虽然船舶所有人依法有责任首先向救助方支付特别补偿,但若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使船东以外有牵连的第三方(如货方)得益(如减小责任),船舶所有人或其保险方在支付了特别补偿后,有权向其他有牵连的得益方(包括其他被救助方或责任方)进行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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