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出质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
释义 |
一、股权出质的法律含义是什么 股权出质的法律含义是将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方式进行质押的行为。所谓出质,“出”指的是向外,“质”指的是质押。出质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股权的出质和质押的区别 股权的出质和质押的区别如下: 1.获得股权的方式不同; 2.目的不同; 3.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出质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金优先受偿。 ![]() 三、股权出质是否能够代替股东变更 股权出质不能够代替股东变更,必须经过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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