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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罪惯犯和累犯在哪些方面有所差异
释义
    一、盗窃罪惯犯和累犯在哪些方面有所差异
    盗窃罪惯犯与累犯主要有以下区别:
    1.盗窃罪惯犯不要求此前必须留有犯罪记录,而累犯要求此前必须成立一定刑罚之罪并留有犯罪记录;
    2.盗窃罪惯犯反复实施的是同种犯罪,而一般累犯是有罪数种类的限制;
    3.成惯犯的犯罪种类仅限于盗窃、赌博等罪,而构成累犯的犯罪种类多等。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二、盗窃罪能否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盗窃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
    2.盗窃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3.盗窃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4.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盗窃罪罚金可以不交吗
    法律网提醒您,盗窃罪罚金不能不交。
    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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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