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制度 |
释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等。 2、管理程序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l)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含工业或建 筑施工噪声、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都必须在环保局指定的时间如实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按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2)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环保局审批,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4)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天向环保局申请,履行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发生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环保局申请履行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拒报。 排污许可证制度 (l)环保局对全市排污申报登记表进行汇总建档,核算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各排污单位排污种类、数量、浓度等排污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污染物控制对象。 (2)环保局根据全市总量控制指标和全县排污状况,在保证环境功能和目标的前提下,确定污染物削减量,核准排污单位的排放量。 (3)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环保局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污许可证》。 (4)对不超出排污,适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的排放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5)对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或污染物未实现达标排放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放量。 (6)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定期向环保局报告削减排放量的进度情况,经削减达到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可向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 (7)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 (8)环保局有权对管辖区内已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抽测、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9)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环保局可根据情节有权终止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10)《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污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 (11)持有《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兔除缴纳排污费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 3、法律责任 (l)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保局可依法处以3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2)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污许可证》的,处以5万元以下(含6万元)罚款,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3)逾期未完成污染物削减量的及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处以 l万元以下(含l万元)罚款,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4)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许可证,但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排污许可证,可以并处3OO元以上5O00元以下罚款 。 (5)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