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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拿回留置物
释义
    一、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拿回留置物
    债务人有权拿回留置物的情形如下:
    债务人可以取回留置物的情况有履行了其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债权人接受的,债务人可以取回留置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留置以及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四百五十五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留置物的特点是什么
    留置物的特点:
    1.必须是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的物。否则留置物的所有人有权提起返还留置物的诉讼。但在商事留置和英美法的概括留置中则无此限制。
    2.一般是有体的动产。
    3.是留置权人依有效合同已合法占有的物。
    4.不以可转让物或交易物为限,只要有足够的价值能达到担保债务人履行给付的目的就可以留置。
    法律网提醒你,在留置期间,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但无使用权并负有善良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权人应催告,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留置物抵作债务或依法变卖留置物,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的留置权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1.从属性: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因此留置权为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2.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3.不可分性: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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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3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