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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奴隶制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释义

奴隶制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人类历史上最早产生的刑事诉讼法。最初只有习惯法,后来逐渐出现成文法。刑事诉讼法一般与刑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在一起。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的第1表传唤和第2表审判;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中有关神明裁判和神誓等的规定,都是有关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我国西周时期的《周礼》、《吕刑》等,其中也有诉讼程序的规定。奴隶制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反映奴隶制度的本质和特点。奴隶是物,不被认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诉讼权利可言。只有奴隶在酷刑下提供的证言才被认为有效。在自由民内部也公开确认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贵族享有宽免的特权。我国古代亦有所谓“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诉讼制度。有些国家(如古罗马和古希腊)诉讼分公诉和私诉两种。私诉是指仅限于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有关个人利益的案件,判决前可以撤诉,一般是属于轻罪,处以赔偿或罚款。公诉是指任何享有完全权利的公民均可提出的有关国家利益的案件,起诉后不得撤诉,直至结案为止。这种划分与后来的公诉和自诉的区分并不完全一致。也有的国家(如古巴比伦)没有这种划分,起诉完全由私人进行√在诉讼形式上,一般采用控告式(或称为弹劾式),有人控告才进行审理,实行所谓“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诉讼原则。雅典和罗马的法院,审理一般分为审查和裁判两个阶段进行。法官先对原告的控告进行审查,然后再开庭审理。法官听取原告和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审查双方提出的一切证据,允许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最后由法官作出判决。我国西周时期,也是要求原告人和被告人必须到庭受讯、对质。《吕刑》中有“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之说,如果不到庭,就认为是“自服不直”(周礼·秋官)。在证据制度上,实行神示证据制度,即采用宣誓、水审、火审、决斗等证明方法,借助所谓“神明之力”来判断事实真相。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对此有详细规定。我国古代亦有以兽触人的“神判法”,即对犯罪嫌疑人,令羊触之,触则有罪,不触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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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