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案典型案例 |
释义 | 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案典型案例 原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付德,男,XXX年X月XX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瑶族,文盲,农民,家住XXXX。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儿童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盘文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瑶族,文盲,农民,家住XXXX。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6年被金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3年9月24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09年7月1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小妹,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壮族,文盲,农民,家住XXXX。因涉嫌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09年7月1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达生,又名李志,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XXXX。因涉嫌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09年7月4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盘三妹,女,XXXX年X月X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瑶族,文盲,农民,家住XXXX。因涉嫌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09年7月1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贺六吉,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于茶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XXXX。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于2009年7月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张梁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茶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XXXX。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于2009年7月6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妹、李达生、盘三妹、赵付德、盘文旺、贺六吉、张梁华犯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案,于二0一0年四月五日作出(2009)茶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赵付德、盘文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茶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达生于2008年夏得知攸县新市一男子的妻子是从云南嫁过来的,是被告人王小妹的表妹,并获悉了王小妹的电话号码。想到自己的外甥(被告人张梁华)年近三十尚未娶妻,遂决定为其到云南买回一个“老婆”(妻子)。同年11月间,被告人李达生携被告人张梁华到云南省金平县,联系了被告人王小妹,将要为张梁华购买老婆一事的来意告诉王小妹并要其帮忙办理。于是,王小妹联系了赵太跃(另案处理),赵太跃通过被告人盘文旺联系了被告人盘三妹,盘三妹因与本案被害人盘二妹之母(越南籍人)是熟人,且盘二妹之母此前对盘三妹说,越南生活太苦,如能帮盘二妹在中国找到婆家,给付8000元给她就同意,由此,盘二妹便随盘三妹一道在金平县一个香蕉园打工。盘三妹从盘文旺处得悉有湖南人要找对象的信息后,带盘二妹到金平县勐拉镇大桥与对方见面。张梁华与盘二妹双方见面都表示满意,李达生便代张梁华与对方的王小妹、盘文旺、赵太跃谈定购买盘二妹的价钱为18000元。此时,赵太跃、王小妹等人提出要2000元介绍费,张梁华将此事告诉李达生,李达生对张梁华说:“钱的事你不要管,让我来负责”。张梁华接着提出要盘二妹的身份证明,盘文旺和赵太跃表示同意办理,并要求多加2000元钱。随后,李达生将包括介绍费在内购买盘二妹的价钱23000元的结果告诉张梁华。两日后,赵太跃为盘二妹办理了一张名为“李晶”的假户口证明。次日,准备返回茶陵时,张梁华将23000元钱交给李达生,李达生将其中18000元给了王小妹、盘文旺等人,盘文旺给了盘三妹15000元。尚有5000元由李达生保管预备回程途中使用。为防返程途中出“麻烦”,李达生、张梁华要求王小妹护送盘二妹到茶陵,并承诺支付护送费2500元。2008年11月17日,李达生、张梁华、王小妹、盘二妹一行4人到了张梁华家。王小妹收到张梁华支付的2500元护送费后返回了云南。李达生离开张梁华家时,对费用的使用情况未与张梁华结帐,但李达生除支付18000元给王小妹等人及支付了1950元车旅费,尚有3050元归己居有。盘二妹到了张梁华家后遂与张梁华以夫妻关系相处共同生活至今。2009年7月间被茶陵警方遣送回原籍后,盘二妹又回到张梁华家中,并向警方表示,张梁华对她好,愿做张梁华的妻子,不同意回越南。2008年春节期间,盘二妹与其母亲通电话后,告诉张梁华,介绍人(盘三妹等人)给了其母8000元人民币。 在本次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盘文旺非法获利1600元,王小妹非法获利3700元,盘三妹非法获利4800元,赵太跃非法获利2000元,被告人李达生非法获利305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XXX的陈述,证实其是越南白喜庄风土来洲人,是在2008年11月间在李达生、王小妹、盘三妹等人的介绍下,张梁华花了2万多元钱让其与张梁华成为“夫妻”而到了张梁华家的,因其与张梁华一起生活感觉很好,故不愿意回越南生活。2、被告人李达生的供述证实:(1)在其亲戚家得知云南省的王小妹可以介绍女人给人做老婆。由此想起了自己的外甥张梁华已快30岁尚未婚娶,便产生了找王小妹为张梁华介绍对象的动机。(2)其于2008年11月间带着张梁华到了云南省金平县找到了王小妹,并说明了来意。(3)到达金平县的第二天,王小妹就带着张梁华与盘二妹相见,双方都满意,其与对方的王小妹等人谈定价格(盘二妹的买卖价)18000元,付了钱后,由王小妹护送盘二妹到了茶陵,张梁华付了2500元护送费给王小妹。(4)张梁华在云南交给其2万多元钱,其付给了王小妹等人18000元,在途中花费了一部分,至今尚有3050元未退还给张梁华。3、同案犯赵太跃的供述证实:(1)2008年11月的一天,王小妹打电话给他说,有个小伙子要来找老婆,有无姑娘可介绍,其打电话问盘文旺,盘文旺答复他那里有一个姑娘,之后双方约定于第二天见面。(2)见面后,男女双方都表示满意,张梁华提出要办结婚手续,要看盘二妹的身份证,盘文旺说女方是越南人,无身份证,但他可以为女方办身份证,但要2000元钱。张梁华给其2000元,因未办成,便将2000元交给赵太跃去办理,赵太跃之后办了一份假身份证件给了张梁华。赵太跃从中获利1000元,事后盘文旺再给其1000元,共获利2000元。4、被告人盘文旺的供述证实:(1)是王小妹通过赵太跃电话向其联系为张梁华找姑娘做媳妇,其联系盘三妹之夫向忠明,向忠明答复其处有一个越南姑娘(盘二妹),随后相互约定见面。(2)见面后双方都满意,张梁华提出要办结婚证,要女方的身份证明,其与王小妹提出卖价1.8万元,办户口另加2000元。买卖成交后,其分得赃款1600元。5、被告人盘三妹的供述证实:(1)在赶集的时候,其与盘二妹和盘二妹的母亲相识,因当地生活贫苦,盘二妹有要其帮忙到中国打工的想法。盘二妹的母亲托其以8000元钱将盘二妹卖给别人做妻子。(2)当盘文旺与其联系有人要来找对象时,其便将盘二妹带去与张梁华相见,双方都看中对方后,其对盘文旺说卖价至少要15000元,因为女方(盘二妹)家里要8000元。事成之后,盘文旺给其15000元,她收下后,给了盘文旺1000元辛苦费,一个星期后,给了盘二妹母亲8000元,自己从中获利4800元。(3)在介绍对象时,其对盘二妹讲过,中国小伙子条件好,张梁华长得好,家庭富裕,有幢20多万元的房子,女人在家干活少。(4)为张梁华介绍对象的目的是借此赚点钱。6、被告人张梁华的供述证实:(1)李达生对他讲,可帮其到云南省买到老婆,他表示同意。(2)李达生于2008年11月11日晚带他到云南省金平县找到王小妹,王小妹同意为其找对象。(3)第二天在金平县勐拉镇大桥与盘二妹见面,双方都表示中意,王小妹和赵太跃就提出要收介绍费2000元,李达生与对方谈好买价后,对张梁华说,包括介绍费,女方抚养费、养老费、办身份证明费一共23000元,钱的问题不要张梁华管。(4)在离开金平县回茶陵前,张梁华将23000元钱交给李达生用于交付收买盘二妹的费用,并要求王小妹护送盘二妹回茶陵。回到茶陵后,其支付了2500元护送费给王小妹。(5)盘二妹到其家后,即与其以夫妻关系相处,双方感情很好。2008年过年期间,盘二妹与其母通了电话后,告诉张梁华她母亲告诉她介绍人(盘三妹)给了她母亲8000元。7、《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证实了赵太跃为盘二妹办理假身份证,从中牟利的事实。8、火车票,证实了张梁华到云南省收买盘二妹的事实。9、公安机关提供的盘二妹的照片,证实了张梁华收买的盘二妹的体貌特征。 二、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贺六吉与被告人李达生闲聊时得知可以通过李达生购买到老婆、孩子,遂央求李达生为其帮忙。2009年6月5日,李达生带贺六吉到了云南金平县,将被告人贺六吉介绍给被告人王小妹,说明来意后,便参与茶陵火田贝水村做矿生意的人进行矿产业务活动。被告人王小妹遂联系被告人赵付德,得知其处有一智力低下的越南籍女子卖出,该妇女系他人送至赵付德家收容待卖的消息后,带了贺六吉到赵付德处与该女子相见,被告人贺六吉表示同意购买,便与赵付德谈定买价10000元。随后,被告人贺六吉又向王小妹提出要购买一个小孩,王小妹经与何建明(另案处理)联系,得知何建明处有一女婴出卖,遂约定到金平县蛮髦镇看女婴。次日,贺六吉交付10000元购买越南女子的价款给赵付德后,由王小妹带着贺六吉和越南女子到金平县蛮髦镇何建明处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女婴。至此,贺六吉付给王小妹介绍费2000元,并要求王小妹护送所买的女子和女婴回茶陵,承诺支付护送费5000元。当王小妹将其护送到贺六吉家后,贺六吉发现该女子不会做家务,要求王小妹将人带回,并拒付护送费。王小妹只好将越南女子带回。被告人赵付德非法获利4000元,王小妹获利2000元。案发后,被拐卖的女婴被公安机关顺利解救,并交相关部门处理。王小妹退赃10000元,赵付德退赃1900元到茶陵公安局进入非税收银行帐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达生的供述证实:(1)其得悉被告人贺六吉已50多岁尚无妻无子的情况后,告诉贺六吉可以通过其朋友买一个老婆,贺六吉表示同意。(2)2009年古历5月中旬,其带上贺六吉并与做矿产生意的周某等人到了金平县汽车站,把贺六吉介绍给了王小妹,而后随周某等人联系矿产业务去了。当其从云南回到自家后,贺六吉打电话告诉他,从云南买了女人和小孩回茶陵。2、被告人贺六吉的供述证实:(1)其想到年老无妻无子无靠,便产生了请好友李达生帮忙为其买个老婆的犯罪动机。(2)2009年6月的一天其与李达生到了金平县,李达生将其介绍给王小妹后就与其分手了。(3)王小妹先带其到一户人家看一个女人,看中后其与王小妹谈定买价10000元,并将10000元交给了王小妹。其又对王小妹说还要买一个女婴,王小妹又带其到个旧市一个镇上以5000元(当时交给王小妹)的价格从一个中年妇女手里买了一个出生约一个月左右的女婴。付了2000元介绍费给王小妹。(4)所买的女子和女婴由王小妹护送回茶陵。回到家里因女子不会干家务,便要求退“货”,并拒付护送费,王小妹便将该女子带走。(5)女婴在其家抚养了10天。3、被告人王小妹的供述证实:(1)被告人李达生在2009年2月就打电话对其说,他有个朋友想找个老婆,请其帮忙打听一下。其联系赵付德,赵付德说有个30多岁的蠢女人,后来李达生和贺六吉到了金平县,贺六吉看上了该妇女,谈定价格一万元。之后,贺六吉提出还要买一个小孩,第二天,王小妹便带贺六吉到蛮髦一个旅馆,从一个中年妇女手里以5000元的价格买了一个出生一个多月的女婴,其因此收了贺六吉的介绍费2000元。(2)其应贺六吉的要求将妇女和女婴护送到茶陵,贺六吉嫌该妇女蠢,不肯要,其将该妇女带回。4、被告人赵付德的供述证实:(1)2009年6月间的一天,王小妹带了一个湖南人在其处以一万元的价格买走了一越南籍妇女。王小妹交给其一万元,其自己得了4000元,赵有福得2000元,邓才合得4000元。(2)被买走的妇女在2009年5月间由越南的邓才合先带到赵有福家,赵有福再将她带到其家的,在其家住了一个多月,当时赵有福对其说,该越南妇女有点傻,在当地嫁不出,要其联系将她卖出去。5、同案人何建明的供述证实:其卖给一个湖南人的女婴是花3000元从蛮髦镇一个中年妇女手里买来的,这3000元是王小妹给他的,事后王小妹又给2000元介绍费。卖女婴的事是王小妹与其联系的。6、证人XX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贺六吉所买回的女婴被送到贺六吉之妹贺玉娇家抚养的事实。7、XXX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6日晚贺六吉从云南买到一个妇女、一个女婴回到茶陵。第二天,贺六吉将妇女退回,其帮贺六吉将女婴抱到其家抚养。2009年7月2日,公安人员将女婴带走。8、火车票、汽车票,证实了被告人贺六吉犯罪的时间。9、被拐卖女婴的照片,证实了被害人的形貌特征。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达生被抓获归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王小妹。王小妹被抓获后,主动提供线索并配合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同案犯盘文旺、赵付德、陶秀珍(另案处理)、何建明(另案处理),并主动退缴其非法所得一万元。被告人赵付德退缴非法所得1900元。上述事实,均有认定立功报告书和收款收据证实。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还提供了本案被告人盘文旺的前科犯罪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和上列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分别证实了被告人盘文旺具有同种犯罪前科以及本案各被告人均系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茶陵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妹、盘三妹、赵付德、盘文旺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被告人李达生为被告人张梁华、贺六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牵线搭桥并积极实施收买行为,被告人张梁华、贺六吉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予以收买,其行为均构成了犯罪。其中,被告人王小妹拐卖妇女二人、儿童一人,以拐卖人口多人认定,其行为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被告人盘三妹、赵付德、盘文旺各拐卖妇女一人,其行为构成了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李达生介绍并实施帮助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二人,被告人张梁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一人,其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告人贺六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各一人,其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均应根据相关罪行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小妹所实施的两次作案中均起了策划和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作用;被告人李达生、盘三妹、盘文旺在第一次作案中起了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作用;被告人赵付德在参与的该次犯罪中起了积极收容和出卖被害人的主要作用,被告人张梁华主动迎合被告人李达生的犯意积极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被告人贺六吉主动要求被告人李达生为其寻找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线索,并积极实施收买行为,且另外还收买了一名被拐卖的女婴,故上述六名被告人均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达生在第二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作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盘文旺的辩护人所辩解的其不是主犯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赵付德主动收容和出卖被害人,从中牟利,明显起主要作用,对公诉机关认定其为从犯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小妹所辩解的“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被告人盘三妹所辩解的其是受被害人盘二妹母亲之托帮盘二妹找婆家,不是拐卖,均回避和掩盖了本案拐卖人口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故意及本质特性,且其理由与法律规定不符。因此,对其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李达生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是为其亲戚和朋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所辩解的其行为不是拐卖妇女罪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采纳其辩护意见。被告人盘文旺与其他主犯相比作用较小,但其有同类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重,可在量刑中酌情考虑。被告人王小妹、李达生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其处罚。被告人王小妹、赵付德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小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达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盘三妹、赵付德、盘文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梁华、贺六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六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小妹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盘三妹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赵付德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盘文旺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李达生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贺六吉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张梁华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对被告人王小妹非法所得5700元(已退赃1万元),被告人李达生非法所得3050元,被告人盘三妹非法所得4800元,被告人赵付德非法所得4000元(已退赃1900元),被告人盘文旺非法所得1600元,共计23450元继续予以收缴没收,上交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盘文旺、赵付德不服,均以“不构成拐卖妇女罪,未非法获利”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盘文旺、赵付德及原审被告人王小妹、盘三妹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原审被告人李达生为原审被告人张梁华、贺六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积极实施收买行为,原审被告人张梁华、贺六吉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上诉人盘文旺、赵付德提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上诉理由,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盘文旺、赵付德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根据法律规定,其行为应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未非法获利”的上诉理由,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盘文旺、赵付德均有本人获利的供词及同案人的证词所证实。据此,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 自 力 审 判 员 宋 红 审 判 员 张 晓 玲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蔡 松 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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