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格特先生一件诉讼案 |
释义 | 马克思写于1860年10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1859年12月,波拿巴主义的代理人卡尔·福格特出版一本著作《我对<总汇报>的诉讼》,对无产阶级政党的事业大肆诬蔑。1860年1月,柏林资产阶级《国民报》又转述福格特的诽谤性言论。马克思为了捍卫正在形成中的无产阶级政党的利益,开始着手撰写抨击福格特的著作,同时对《国民报》提起诉讼。1860年9月,马克思基本写完这一巨著,但就在这一期间,普鲁士的各级司法机关驳回他的起诉书。于是,马克思又补写了《一件诉讼案》这一章,对普鲁士的司法制度进行抨击。第一,进步的社会必须首先承认私人在他的私事方面有起诉权。普鲁士驳回马克思的起诉,理由是他没有权利对被告起诉。马克思指出:“应当承认,不承认私人在他的私事方面有起诉权的法律,也就破坏了市民社会的最起码的根本法。”在任何进步社会中,都应该给公民提供申诉的机会和权利。然而,普鲁士政府绝对强调国家是家长式的政权,它可以随意赐予或剥夺公民权利,普鲁士立法在每个案件中都使私人的起诉权取决于法官的裁夺。因而,普鲁士政府是一个反动透顶的政府。马克思说:“如果立法允许司法官员‘决定’,而且是秘密‘决定’某个人是否有权控告另一个人(譬如因在‘《国民报》上进行诽谤),那会造成怎样的混乱。”第二,决定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应根据事实而非特权。马克思对《国民报》的诉讼,一开始,基层法院承认被告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但事后上诉法院又认为被告的同一行为并不是犯罪。“因此,市法院和上诉法院对犯罪构成本身的看法不仅是不同的,甚至是直接对立的。”最后,最高法院也驳回马克思的起诉,认为上诉法院没有法律上的错误。马克思揭露道:“没有!冯·施利克曼(最高法院法官——引者注)没有反驳我的辩护人所阐明的法律理由,他没有讨论它,他甚至没有提到它。当然,冯·施利克曼先生有作出他的‘决定’的充足理由,但是他避而不谈。没有!这个词儿的证明力仅仅依靠了权威,即依靠说这个词儿的人的等级地位。‘没有’本身是什么也证明不了的。”由此可见,普鲁士的司法制度是一种专横的司法制度。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