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
释义 | 一、论我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 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是在法律的保护下实现的一项基本人权。 1.平等就业权不仅是劳动权的一部分,也是平等权的延伸。它结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特征,体现了个体在社会中寻求工作机会的基本权利。 2.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包括: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5)职业技能培训; (6)社会保险和福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这些规定为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确保他们能在公平的环境中追求职业发展。 二、平等就业权的内涵与社会意义 平等就业权作为毕业生权利的核心,其内涵丰富。 1.平等就业权不仅涉及了个人的职业选择自由,也关系到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等。 2.平等就业权确保了毕业生不因性别、民族、学历等非业务因素受到就业歧视。 3.社会意义上,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促进了社会公正与经济发展,帮助毕业生实现了从学生到社会成员的顺利转变,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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