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证明材料何时提交民事诉讼 |
释义 |
1、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证据材料在民事诉讼中何时提交,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辩护期间为十五日,因此举证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以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下列是举证期限的规定: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组织质证,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重新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是否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由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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