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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证明材料何时提交民事诉讼
释义

1、 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证据材料在民事诉讼中何时提交,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辩护期间为十五日,因此举证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以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下列是举证期限的规定: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不组织质证,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重新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是否准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举证期限届满前,经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由当事人约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举证期限自交换证据之日起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许可的,证据交换日期相应顺延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证据”范围的,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期间提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审理非职务发明创造纠纷的期限是多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不得延长。三个月内不能审结的,按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举证期限与其他民事纠纷相同。劳资双方对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发生争议时,证据材料的收集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是什么职务发明创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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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4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