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住权有哪些特点 |
释义 | 一、居住权有哪些特点 居住权的特点如下: 1.居住权是用益物权,不同于租赁,在地位上是优于债权的,同时优于后设立的物权。比如已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之后进行了房屋买卖并过户,但是新所有权人并不能对抗居住权人,居住权人仍然有权利依照居住权使用该房屋。 2.居住权是书面订立合同,并申请登记。自登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未予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律网提醒您,居住权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即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设立此种居住权。 3.居住权自行设立,5年10年均可以,如果是终生有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居住权消灭原因分为两种情况,即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4.居住权的内容是只能作为居住使用,如果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不在居住权保护范围之内的。 二、居住权的最新法条有哪些 居住权的最新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三、居住权的概念是什么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