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利益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
释义 | 保险利益制度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上) 为了防止保险消费者诈取保险金的道德风险和避免保险沦为赌博,各国保险;如保险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由于其违背法定义务,放纵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承保行为与直接侵权人(投保人或受益人)行为一起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按过错大小与直接侵权人分担侵权责任r7)。在英美法系国家亦有类似判例,典型的如全民自由人寿保险公司(Liberty National Life Insurance Co.)诉韦尔登(Weldon)案。建议保险法增补规定:“保险人接受无保险利益的投保、因投保人或受益人的道德风险而致使第三人的利益受损的,保险人没有过错的,由投保人或受益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保险人有过错的,按其过错大小与投保人或受益人分担责任。” 合同无效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由于保险利益缺乏.保险合同无效。没有交纳的保险费不再交纳;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无需支付的保险金应如何处理,应根据双方过错之有无、轻重分别对待,具体如表1所示。 该表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在保险法增补了保险人承保时对保险利益的审查义务后作出的分析。我国保险法可根据该表作出相应的修正。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保险人恶意承保的,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应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保险金子以追缴.这样做的理论依据是保险人不应因自己的恶意违法行为而获利,其目的在于从根本上消除保险人恶意承保的利益驱动动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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