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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财枉法
释义

受财枉法

唐朝主管官吏收受当事人财贿枉法断案的犯罪行为。唐朝实行“以赃定罪”的原则,把官民赃罪归为六赃:即强盗、窃盗赃、枉法赃、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坐赃等。其中,受财枉法是官吏赃罪中最重者。《唐律疏议》对此解释说:“统摄案验及行案主典之类”,“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者”。受财枉法这种犯罪严重影响了封建法律的严肃性,造成封建审判活动的混乱。故《唐律·职制律》处罚甚严,凡“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如“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唐朝虽于律文中规定了重惩枉法赃的条款,但唐律是封建特权法,又规定有八议、请、减、赎、免、官当等恩宥之制,官吏赃额至十五匹并非一律处死。唐代立法严执法宽的制裁赃罪的原则,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大明律·刑律六》规定:“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只是计赃方法上有所变化。与此同时,为宣示重惩赃罪,曾于明律篇首附六赃图。但又在枉法赃八十两绞字上,大书“杂犯”二字,表示可以免死改流处罚。前清因袭明制,直至清末修《大清现行刑律》时,才改杂犯为“真字”,用以表示枉法赃八十两真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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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