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碰擅船舶最先到达地和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
释义 | 船舶碰撞和其它海损事故的侵权行为实际后果发生地。是债权行为地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船舶碰撞地和其它海损事故中追索赔偿诉讼中,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体现着侵权行为结果地,也就是实际后果的发生地,对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也可作同样理解,它同样体现着实际后果发生地。就其实质而言,这两个地点均属侵权行为地的特殊表现形式。在海损事故追索赔偿的诉讼中,只有首先把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或者加害船舶被扣留地确定之后,才能决定这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于船舶碰撞或其它海损事故,如果发生在外国或者公海海域,除加害船舶船籍属于我国的外,我国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但是如果该案件的受害船舶最初到达我国领海或者加害船舶被扣留地在我国领海的,我国人民法院对此享有司法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因船舶碰撞或者其它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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