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
释义 | 行政诉讼立法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形式的规定。世界各国行政诉讼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大体采用三种方式:(1)列举式。在单行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中分别列举,只有列入范围内的行政争议案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匈牙利等国采用此种方式。(2)概括式。即由法律规定一个概括、抽象的标准,凡是与此标准相符合的行政案件,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南斯拉夫等国采用此方式。(3)折衷式。概括式和列举式兼而有之。其形式也可以是先作概括规定,然后具体列举规定,或者先列举后概括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立法即取这种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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