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教育权 |
释义 | 公民在国家和社会创建的各类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教育环境系统地、循序渐进地学习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文化素质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最早规定公民受教育权的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该法第120条规定:“养育子女,完成其肉体、精神及社会能力,为父母的最高义务,且为其自然的权利”。该宪法还就奖学金资助,各级学校的组织系统,学校的监督等作出规定。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对公民的教育,并把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日本国1947年宪法第26条规定:“任何国民均有依法律之规定,按其能力而受教育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保证公民充分享受受教育的权利,宪法第19条又规定了具体措施: (1)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2)开辟多种形式的教育途径,既发展全日制各级各类正规学校教育,又发展职工教育、特种教育,电视广播教育等社会教育,鼓励自学成才。(3)大力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新建、扩建一批学校。(4)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从而使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基本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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