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诈假官唐朝承受诈假官职的犯罪行为。许慎《说文解字·受部》云:“受,相付也”。封建制时代的假与人官(参见〔辞书〕),同受诈假官者是互为因果关系的。故《唐律疏议·诈伪律》对此二者的处罚是等同的。所谓:“虚假授予人官及受诈假官者,并流二千里”。因承受诈假官职的行为,导致吏治的混乱与腐败,所以,唐代处罚比较严厉。宋初因袭唐制,有关“受诈假官”的规定与唐相同。《大明律·刑律七》规定:“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一方面加重了“知情受假官”者的处罚,另方面明确区分了“知情”与“不知情”的界限。从而完善了唐律的有关规定。清承明制,在《大清律》中作有相同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