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受财不枉法 |
释义 | 唐朝主管官吏收受当事人财贿但不枉法断案的犯罪行为。因官吏受财不枉法,无论在性质上,还是情节上,都较受财枉法为轻,故《唐律·职制律》在处罚上也较受财枉法罪为轻,“诸监临主司受财……,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与此同时,犯受财不枉法赃的官吏又可根据不同身分,分别享有八议、请、减、赎、免、官当等减免处罚或赎刑的特权。唐朝的上述规定影响到宋、元、明、清各代。譬如《大明律·刑律六》规定:“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前清因袭明制,清末修《大清现行刑律》时,才改写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满流之罪,为“一百二十两以上真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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