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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所监临财物
释义

受所监临财物

唐朝官吏不因公事收受主管财货的犯罪行为。唐朝初期力求澄清吏治,在《唐律·职制律》中规定:“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用以减少封建官场上的腐败之风。因官吏收受监临财物较直接犯赃为轻,唐律对此的处罚也比较轻。但受监临财货,又有严格区分。凡“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唐律的上述规定,明确区分了收受财物与枉法及不枉法赃的界限,明确了收受财物与乞取及强索财物的区别,所以为司法官吏的审判工作提供了便利,并对后世王朝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宋、元、明、清各代大体因袭唐制,只是计算方法与数额规定上略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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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