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量刑过重二审辩护词先写还是上诉状先写 |
释义 | 一、量刑过重二审辩护词先写还是上诉状先写 可以上诉。我国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一百八十三条 规定了上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民事诉讼二审是全面审查吗? 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 1、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 2、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至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一审程序已经审理,但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而一审程序已经解决的,没有争议的问题(即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二审一般不重复处理。 2、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重复处理,不仅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拖延时间,而且对解决当事人争议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纠纷。 3、二审程序皆因上诉发生,二审的审理范围也理应以上诉请求的范围来确定,这同一审审理范围由起诉请求确定是一个道理。对于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理。这可以说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告不理的规则在二审程序中的表现,也符合民事诉讼确定的处分原则。 4、即使一审裁判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存在错误,那也只是少数,而且一般都只涉及个别人或单位、组织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当事人本人无异议,法院也不必强迫其主张权利。纵使涉及的问题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那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5、将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限制在上诉请求的范围,有利于减轻二审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其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 外国民诉法关于上诉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上诉审范围不受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范围和原审裁判范围的限制。即上诉审法院既审理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同时全面审理原审判决、裁定 在进行二审时如果是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内那么其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实审同时也包括法律审查。而审查的范围是受上诉范围的限制的。其次,二审的程序不是一审的程序简单重复,而是要解决一审中已经解决但是存在争议的问题,将此问题重新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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